山东莱芜设立“莱芜文艺奖”每两年评选一次

来源:
时间:2014-10-24 12:17:00

为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、生产和展演,繁荣先进文化,莱芜市设立“莱芜文艺奖”。

  为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、生产和展演,繁荣先进文化,莱芜市设立“莱芜文艺奖”。“莱芜文艺奖”分为文艺作品奖和文艺突出贡献奖,每两年评选一次。
 
  凡莱芜市内(包括中央、省驻莱单位)个人和集体创作、发表、制作、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,包括文学、戏剧、音乐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、美术、书法、摄影、电影、电视、民间文艺、文艺理论研究等13个门类,均可申报参加“莱芜文艺奖”评奖。参评作品成果应为: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,包括长篇小说、中篇小说、短篇小说、报告文学、散文(含杂文)、诗歌(含散文诗)、儿童文学等,均可申报参加评奖;已经公演和播出的戏剧、音乐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、电影、电视等文艺节目、剧目;在市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的美术、书法、摄影等作品;在国家批准的市级以上报纸、刊物,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民间文艺作品和文艺理论研究著作。
 
  文艺突出贡献奖将对莱芜市内(包括中央、省驻莱单位)在艺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、艺术精湛、德高望重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艺术家和社会知名、德艺双馨,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艺术家进行表彰奖励。“莱芜文艺奖”按照公开公正、平等竞争、综合平衡、宁缺勿滥的原则评奖。根据文学艺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,文艺作品奖共设13个艺术类别,每个类别分设不同奖项,奖励不分等级;艺术突出贡献奖,每次评奖不超过3名。此次评奖的标准根据文艺作品的种类不同而分别设置,例如:美术、书法、摄影等作品,应是题材重大、艺术水平高、参加市级以上文化文艺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大展或竞赛、社会反响大的艺术精品。戏剧、音乐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、电影、电视等节目、剧目,应是题材重大、主题鲜明、艺术水平高、人民群众欢迎的作品。音乐和曲艺等节目应在市级以上广播电台、电视台(含莱芜区域内进网播放的电视台)播放或社会演出30场以上;剧目演出场次不应少于30场;电影在全省公映,电视剧在市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,并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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